附:濰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廣應用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進一步加強社會化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濰政辦字[2019]90號)和濰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運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濰安字〔2020〕4號)
濰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文件
濰安字〔20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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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運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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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濰坊市“智慧城市”和“智慧消防”建設,規范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運行管理,全面加強社會化消防工作,提升社會單位本質消防安全水平,在廣泛調研、深入分析的基礎上,現將《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提高思想認識,深刻領會《辦法》重要意義。制定、實施《辦法》是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積極推進我國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重要論述,加快濰坊市“智慧城市”和“智慧消防”建設進程的重要舉措,對進一步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要認真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意見,精心動員部署,嚴格按照《辦法》做好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的推廣應用工作。
二、強化責任落實,全面推動《辦法》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積極做好系統應用工作,落實行業監管責任,明確一名領導分管、一個科室具體負責的運行管理機制。要加強宣傳培訓,通過現場觀摩、座談交流、示范引領等方式,提高行業內單位應用系統的積極性。
三、嚴格督導考核,推動建立長效應用機制。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定期開展督導檢查,督促各鎮街和有關部門運用系統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利用系統在線調度下級政府、行業部門消防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長效機制。市安委會將系統的應用情況列入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內容,適時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對工作不力、消極應付的,將進行通報批評。
濰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0年3月19日

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運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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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智慧消防”建設,規范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使用和管理,依據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省政府《關于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意見》和《山東省數字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9-2022年)》、濰坊市政府《濰坊市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市委辦公室《智慧城市建設行動方案(2019-2021年)》、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廣應用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進一步加強社會化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作為濰坊市智慧消防平臺,是濰坊市“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的重要工作平臺,是各級監管部門實施消防安全網上監管的操作平臺,是社會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平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內消防工作相關信息化系統的使用、運行、管理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系統的使用、運行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集約建設、開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單位(包含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一般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九小場所等),以及其他使用系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 系統的研發、升級、維護、管理由各級消防救援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行業部門、社會單位等按本規定使用系統。
第七條? ?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員及具體工作人員,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員等消防有關人員為系統的使用人員。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系統推廣應用工作,將“智慧消防”納入當地“智慧城市”建設范疇,按照建設需求,做好總體規劃、政策引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建“智慧消防”數據中心,負責本地區“智慧消防”數據的梳理和存儲,將數據中心建設、人員值守、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各級政府要利用系統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在線調度下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消防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實現消防安全委員會實體化運行,監管轄區、所屬行業、社會單位消防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依托消防安全委員會利用系統大數據功能及時研判火災形勢,對區域、行業、單位提前發布預警信息,有針對性地部署調整消防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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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業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將相關信息化系統通過物聯濰坊公共服務平臺,與系統做好數據互通、資源共享和深度融合。
第十三條? 市大數據局負責協調系統數據共享、保障系統運行環境和網絡安全,對“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接入物聯濰坊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接入測試和功能測試。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本地區“智慧消防”終端監測設備生產、銷售等環節依法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 各行業部門應利用系統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督促下級部門及行業內單位安裝應用系統。接收系統派發的消防安全檢查任務,對行業內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各行業部門根據系統大數據功能及時研判本行業系統的火災形勢,對區域、單位提前發布預警信息,有針對性地部署調整消防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利用系統接收上級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員會派發的消防檢查任務和工作要求,對區域或行業內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監管,根據有關規定分配檢查任務,在規定時限內利用系統提報檢查結果。
第四章 消防救援部門職責
第十八條? 各級消防救援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牽頭進行“智慧消防”建設,組建“智慧消防”數據中心,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公司24小時值守,對轄區“智慧消防”數據進行存儲、處理和分析。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部門根據消防工作實際需求適時拓展系統功能,不斷加強系統在火災防控、應急救援、監督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中的應用。
第二十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做好系統推廣應用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對系統使用單位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一條? 消防救援部門利用系統定期對轄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向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火災防控工作意見和建議,并適時發布預警信息。
第五章? 基層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基層網格化管理人員等負有基層安全監管職能的工作人員,應利用系統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或日常防火檢查巡查,接收上級部門派發的火災隱患整改任務并反饋整改情況,對檢查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或嚴重違法行為,及時移交消防救援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消防救援部門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及時查處系統發現和相關單位人員移交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
第六章? 社會單位職責
第二十四條? 社會單位自主選擇安裝采用濰坊本地通訊公司無線窄帶物聯網技術(NB-IoT),并符合物聯濰坊公共服務平臺和系統規定參數要求的“智慧消防”監測設備,確保設備接入物聯濰坊公共服務平臺和系統并保持運行正常。
第二十五條? 社會單位應將下列信息錄入系統:
(一)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性質、單位類別、建筑面積、火災危險等級等。
(二)單位詳細地址及定位,根據行政區劃選擇相應的消防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
(三) 消防安全責任人(法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電話、身份證號碼。
上述有關信息錄入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和規范,轄區行業主管部門和消防部門對基礎數據進行核實。如有變動,社會單位應及時更新系統內容。
第二十六條? 社會單位要應用系統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及時整改系統發現和監管部門推送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反饋整改情況。
第二十七條? 社會單位利用系統每日開展內部消防安全檢查巡查,上傳檢查內容、檢查結果,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根據系統要求完成隱患閉環管理。
第二十八條? 社會單位定期利用系統組織開展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演練和考試,提升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的能力、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切實提高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實戰化水平。
第七章? “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職責
第二十九條? “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在濰銷售和安裝的“智慧消防”終端監測設備應采用濰坊本地通訊公司的無線窄帶物聯網技術(NB-IoT)模式進行數據傳輸。
第三十條? 所有終端監測設備采集的數據,應先經過物聯濰坊公共服務平臺,再接入自建平臺(系統),后接入濰坊市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系統進行數據備份和處理。流程圖如下:
第三十一條? “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應具備自建平臺(系統),同時支持PC端和手機APP應用,至少具有消防巡查檢查、隱患閉環管理、智慧用電監測、建筑消防用水監測、火災自動報警、動態隱患視頻識別、防火門監控、獨立感煙探測、獨立可燃氣體探測、大數據分析預警等一項或多項功能;供應商自建平臺(系統)應具備完善的安全體系,設置安全保障機制,不得出現數據丟失、泄漏等現象,符合國家信息安全體系認證。
第三十二條? “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應建有數據處理中心,能夠對終端設備產生的數據進行篩選、甄別、存儲和預警。其數據處理中心要有值班人員24小時值守,對預警信息進行快速處理和即時通知,即時進行短信推送和電話通知,根據社會單位或消防救援部門的需要到現場協助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 “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每月應為社會單位出具 “智慧消防”終端設備運行情況報告,并報轄區消防救援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應建立完善的售后保障體系并實現濰坊市本地化服務,確保終端設備運行正常。出現物聯網設備離線、故障等問題應在12小時內進行解決;出現廠商自建平臺(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應在24小時內及時解決,并報市消防救援支隊備案。
第三十五條? 根據濰坊市“智慧城市”和“智慧消防”建設需求,不斷完善、更新產品和自建平臺(系統)功能。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部門、“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社會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使用、管理系統過程中,因違反本辦法導致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及時,或利用工作之便違法使用系統信息侵犯其他單位或個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存在產品質量、預警服務等問題造成社會單位損失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智慧消防”終端設備廠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獲取、修改系統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依托系統進行消防安全管理、采集相關消防數據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