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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建規》中水災主動報警更新條目的多少面思索

時間:2020/12/7 13:57:00 關鍵詞:火災,戶內,報警系統

本文作者:智慧消防理論分析,本文標題:針對新《建規》中水災主動報警更新條目的多少面思索,主要內容是:新修訂的GB 50016 - 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因其涉及工程實際應用等多個方面...

  針對新《建規》中火災自動報警更新條款的幾點思考

  近年來,全國各地造型新穎、裝修豪華的高層民用建筑大量涌現,甚至出現了為數不少的高度超過百米的超高層建筑。然而,由于高層建筑結構功能復雜,建筑面積大、高度高、人員多、用火用電量大,這就決定了在高層民用建筑中,一旦發生火災,會出現火災撲救難度大、人員疏散困難、火災蔓延迅速快等一些火災撲救難題。

  新修訂的GB 50016 -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因其涉及工程實際應用等多個方面,筆者在研讀《建規》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對建筑防火設計應用中的一些條款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得以更好的應用。

  1、火災自動報警及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要求

  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火災探測報警與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簡稱,是探測火災早期特征、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為人員疏散、防止火災蔓延和啟動自動滅火設備,提供控制與指示的消防系統。

  對于高層住宅如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建規》第8.4.2條規定:建筑高度大于54 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對此筆者提以下建議:

  對于一類高層住宅建筑“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不妥。因為用電不規范、兒童玩火、吸煙等是住宅套內火災的重要原因,套內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成為及時發現火災、人員疏散、成功撲滅火災的重要保證,因此應規定安裝火災探測器。而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甚至業主以資金投入高,裝修不方便為由拒絕設置套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為家庭安全埋下了火災隱患。所以,筆者建議對于新建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應按照GB50116 -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以下簡稱《火災自動報警規范》)第7.1.1條和第7.1.2條的規定,設置A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具體見圖1[2]。

  


  對于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筆者建議按照2015年11月13日,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六部委團體聯合印發的《關于積極推動發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火災防控作用的指導意見》(公消[2015]289號)要求設置D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見圖2。

  

  且采用電池供電時間不少于3年的互連型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如圖3。當一個起居室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其他起居室的火災探測報警器同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提醒居住在起居室的人員迅速撤[3-4]。

  

  1.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鑒于《建規》對一類高層住宅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沒有強制性要求,如設計階段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那一定要按照《建規》第10.2.7條和《火災自動報警規范》第9.1.4條至9.1.7條的規定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見圖4。使住宅戶內的電氣火災信息能及時反映到電氣火災監控器,為人員疏散和火災救援提供寶貴時間。

  

  2、戶內輕便消防水龍設置要求

  輕便消防水龍為在自來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專用消防接口水帶及水槍組成的一種小型簡便的噴水滅火設備,見圖5。

  

  根據《建規》第8.2.4條的規定“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規范上雖未強制要求,筆者認為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很有必要配置輕便消防水龍。根據GA180- 1998《輕便消防水龍》的要求,輕便消防水龍管徑不小于25 mm,長度不小于10 m,考慮自來水壓力足夠的情況下,充實水柱不小于10m。根據《建規》第5.5.29條規定的高層住宅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20m的要求,輕便消防水龍的充實水柱可觸及戶內任一點固體物質火災,具有輕便、快捷、省時、省力的優點。住宅戶內如不設置輕便消防水龍,戶內發生火災時只能依靠樓道內的消火栓滅火,這就必然受到消防設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操作人員是否會使用消防器材等情況的影響,不能第一時間撲滅戶內火災。

  3、商業建筑的防火分區設置要求

  對于多層商業的消防設計,《建規》第5.3.4條提到,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且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擴大至10000m2。筆者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中發現,有的設計院和房地產開發商對此條產生了誤解,為建設工程埋下了先天性火災隱患。

  如一座4層的商場,1~4層均為商業,設計院按照甲方要求將1層的商業防火分區面積擴大至不大于10000m2,第2~4層防火分區不大于2500m2。熟不知此設計為嚴重的設計失誤?!督ㄒ帯返?.3.4條文解釋中提到:當營業廳、展覽廳僅設置在多層建筑(包括與高層建筑主體采用防護墻分隔的裙房)的首層,其他樓層用于火災危險性較營業廳或展覽廳小的其他用途,或所在建筑本身為單層建筑時,考慮到人員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均具有較好的條件,且營業廳和展覽廳需要與其他功能區域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分開設置各自的疏散設施,將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調整為10000m2,如圖6。

  

  且該條第三款提到:當營業廳、展覽廳同時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及其他

樓層時,考慮到設計多個樓層的疏散和火災蔓延危險,防火分區仍應按照本規范第

  5.3.1條的規定確定。由此可見,案例分析中的4層商業樓,當將第1層的商業防火分區面積擴大至不大于10000m2時,2~4層商業應設置為火災危險性較營業廳或展覽廳小的其他用途。當1~4層均設置為商業時,考慮到設計多個樓層的疏散和火災蔓延危險,1~4層商業防火分區應按照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確定,即防火分區面積不應大于2500m2[6]。


本文作者:河北省邯鄲市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張濤

本文原標題“針對新《建規》中一些更新條款的幾點思考”,原載于《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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