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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0/12/9 15:32:00 關鍵詞:仿宋,黑體,監控系統

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

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三章 系統建設

第四章 系統管理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以下簡稱“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預防和抗御火災的綜合能力,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遠程監控系統是指通過公用通信網或專用通信網對聯網用戶的火災報警、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等報警監控信息進行遠程監控、巡檢,對聯網用戶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等信息進行查詢、管理的系統。

第三條 遠程監控系統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遠程監控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遠程監控中介機構”)進行。遠程監控中介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依法獨立開展技術服務,遵守執業準則,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實行資質審查和備案制度。

第五條 公安部消防局歸口管理全國遠程監控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和備案工作。

?。ㄗ灾螀^、直轄市)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遠程監控中介機構的初審、年審和備案工作。

市(地、州)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遠程監控中介機構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當地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七條 遠程監控系統的設計、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八條 遠程監控系統設計、建設單位的資質條件應當遵照國家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二級以上(含二級)資質,或具有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二級以上(含二級)資質并配備不少于3名計算機、通信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人員。

第九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資質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必要的遠程監控系統運營、維護和管理工作場所;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四)專職從事遠程監控系統運營、維護和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自動化、網絡、軟件、系統集成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具有電氣、給排水、暖通等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

(五)技術總負責人必須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消防管理或系統集成工作六年以上;

(六)建立開展遠程監控系統運營、維護和管理技術服務相關的規章制度,并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保證體系;

(七)具備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建筑消防設施和網絡監控系統維護的儀器和設備;

(八)具備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遠程監控系統運營、維護和管理的遠程監控中介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消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管理和技術人員名單、簡歷、個人主要業績及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培訓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

(四)儀器、設備清單和證明文件;

(五)機構章程與質量保障體系文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公安消防部門在接到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初審符合資質要求予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和備案有效期限為一年。在有效期限期滿三十日前,遠程監控中介機構應當到原備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年審。

第十三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申請年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審申請報告;

(二)年度工作報告;

(三)年度內與入網單位(場所)簽訂的服務合同(協議);

(四)經有資質的經濟類鑒證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五)技術人員的變更情況;

(六)技術人員參加專業技術教育培訓的情況;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省級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在受理年審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年審工作。年審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第十五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年審不合格或逾期不參加年審的,責令暫時停止執業。

遠程監控服務機構被責令暫時停止執業的,在自行改正后,可在兩個月內申請補充年審。補充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執業資格。

第三章 系統建設

第十六條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以下單位(場所)應當接入遠程監控系統: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規定的特級、一級、二級系統保護對象。

(二)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單位或場所: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娛樂、游戲、網吧、酒吧等)、公共服務場所(健身、洗浴等)等公眾聚集場所;

2、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3、國家機關;

4、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5、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機動車地下停車場、機動車公共停車樓;

6、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7、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9、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和具有一定火災危險性的工礦業、制造業、食品藥品生產加工業、運輸業等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

10、重要的科研單位;

11、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現場、建筑等。

第十七條 符合本規定安裝范圍的單位、場所(以下簡稱“聯網用戶”)應當積極配合遠程監控中介機構完成系統的建設和聯網工作。

第十八條 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前,應由省級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向省級公安消防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一)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二)系統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工程合同、設計變更通知書;

(三)主要設備技術資料、合格證、操作使用說明及相關材料;

(四)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五)系統測試報告;

(六)系統設備清單及系統使用說明書;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省級公安消防部門在接到申請十日內,組織專家組對遠程監控系統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后五日內做出驗收合格意見書和不合格意見書。不合格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四章 系統管理

第二十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應當與聯網用戶簽訂消防中介技術服務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的工作職責是:

(一)建立運營、維護和管理制度。遠程監控系統的管理和維護應由專人負責,并進行崗位資格培訓;

(二)負責對火災報警、消防設施故障、巡檢測試等報警監控信息進行確認、處理,對真實火警信息及時報送消防指揮中心或其他接處警中心,對火災報警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故障信息及時通知聯網用戶進行維修;

(三)定期對遠程監控系統進行檢查和測試,確保報警監控用戶裝置與遠程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處理解決網絡和系統故障;

(四)負責遠程監控系統各類數據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對聯網用戶進行報警監控用戶裝置使用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等方面的培訓;

(六)為公安消防部門提供可以檢索、查詢、統計聯網用戶報警監控和消防安全等信息的數據接口;

(七)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聯網用戶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八)自覺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聯網用戶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有關管理制度,加強對遠程監控系統報警監控用戶裝置的日常管理。報警監控用戶裝置應由專人負責,并進行崗位資格培訓;

(三)配合遠程監控中介機構對火災報警、消防設施故障、巡檢測試等報警監控信息進行確認、處理;

(四)如實記錄單位消防設施和遠程監控系統運行狀況;

(五)遇有消防設施或監控系統故障應立即報告遠程監控中介機構,及時排除故障,保證報警監控用戶裝置正常運行;

(六)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進行升級或維修保養時,應當及時通知遠程監控中介機構;

(七)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遇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

(八)依照合同要求按時繳納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遠程監控中介機構運營服務情況進行監督。遠程監控中介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服務,公安消防部門可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執業資格。

公安消防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用遠程監控系統各類信息數據為消防監督工作服務。

第二十四條 由于檢修線路、設備搬遷、工程割接和網絡及軟件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或可能影響聯網用戶的,遠程監控中介機構應當提前72小時通告聯網用戶,影響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同時報告公安消防部門。

第二十五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因自身原因無力繼續提供服務的,應在停止服務前三十日通告聯網用戶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時報告公安消防部門。

第二十六條 遠程監控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并致使聯網用戶發生火災事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切斷與報警監控用戶裝置連接的;

(二)未按規定與聯網報警監控用戶裝置進行雙向通信測試的;

(三)未按規定對聯網報警監控用戶裝置進行設施巡檢的;

(四)未及時發現聯網用戶系統故障和火災報警信息的;

(五)未及時同步更新系統數據庫,造成系統報警延誤的;

(六)發現火警信息,未及時確認發送消防指揮中心或其他接處警中心,延誤火災撲救的;

(七)向公安消防部門隱瞞遠程監控系統數據信息,延誤火災撲救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聯網用戶有下列行為,公安消防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造成火災事故的,追究單位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切斷遠程監控系統與消防設施控制系統的連接的;

(二)擅自拆卸、關閉遠程監控系統報警監控用戶裝置的;

(三)隱瞞遠程監控系統運行數據的;

(四)隱瞞火災事故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以下情形免于遠程監控中介機構相關責任:

(一)聯網用戶原有報警系統設備自身故障造成問題的;

(二)聯網用戶未按要求升級改造消防報警控制系統,未滿足聯網要求的;

(三)聯網用戶人員擅自關閉報警監控用戶裝置或報警控制系統的;

(四)聯網用戶不能正常供電造成報警監控用戶裝置無法正常工作的;

(五)聯網用戶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報警監控用戶裝置或系統無法正常工作的;

(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以日為單位規定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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