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關于印發《推進和規范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
系統建設應用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公消[2008]4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
為大力推進和規范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應用工作,部消防局制定了《推進和規范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應用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公安部消防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抄報:劉金國副部長。
抄送:本局領導,各處、室。
承辦人:薄建偉 周海濱 校對:薄建偉
推進和規范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應用的指導意見
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是加強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科技手段,對強化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災預防關口,快速處置火災,提高城市防控火災的綜合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切實推進和規范遠程監控系統建設應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公安部“科技強警”戰略,充分運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建設功能完善的遠程監控系統,形成科學的火災防范和預警機制,提高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公安消防部門監督執法質量和效能的提高,促進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快速反應能力的提高,促進全社會預防和抗御火災綜合能力的提高。
(三)工作目標。地級以上城市應當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中心(以下簡稱遠程監控中心),縣級市、縣政府所在地城鎮及建制鎮根據需要建立遠程監控中心。
1.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應當在2009年底前完成遠程監控中心建設,以及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的聯網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規定聯網范圍的其他單位和場所的聯網工作;
2.地級城市,應當在2010年底前完成遠程監控中心建設,以及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的聯網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規定聯網范圍的其他單位和場所的聯網工作;
3.有條件的縣級市、縣政府所在地城鎮及建制鎮,應當在2011年底前完成遠程監控中心建設,以及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的聯網工作;無條件的,可將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聯入地級城市遠程監控中心,2012年底前完成規定聯網范圍的其他單位和場所的聯網工作。
二、系統功能、設計審查驗收和聯網范圍
(四)系統功能。遠程監控系統應當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50440—2007)國家標準,具備下列功能:
(六)聯網范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列為遠程監控系統的聯網用戶;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宜列為遠程監控系統的聯網用戶。
(十五)積極推動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政策研究,推動當地政府制定遠程監控系統發展規劃,將遠程監控系統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推動當地政府發布聯網公告和文件,引導和規范遠程監控系統建設應用健康發展;要積極向社會宣傳遠程監控系統的重要作用,推動單位特別是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聯入遠程監控中心,提高遠程監控系統覆蓋率,發揮系統的規模效益。